2015年3月17日,李某驾驶未悬挂正式牌照的摩托车来到密云县太师屯镇某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内工作人员沈某按照规定拒绝为摩托车加油。李某强行要求加油,沈某进行阻拦,李某遂将沈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沈某为此支付医疗费、急救车费及出诊费。沈某将李某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3000余元。
法院认为,沈某拒绝为无牌照摩托车加油不存在过错,李某致人受伤应赔偿沈某1600余元。
因李某在宣判后未赔偿,沈某向法院申请强执。密云法院将李某账户中1600余元存款扣划至法院,并发还给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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